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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十二大拟法规规范超市不可降解塑料袋 |
2015/6/11 阅读次数:[2269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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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。会议期间对《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分组审议。草案提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,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,并计入信用系统。
草案提出,自该条例施行一年后,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;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、无偿、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。不按此规定执行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并且,受到处罚的情况将计入信用记录。
草案还提出,娱乐、宾馆、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。不进行明码标价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向社会公示。
对商品包装,草案提出应当符合商品包装技术标准,禁止商家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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